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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成为破解消费者的利器(破解消费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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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项是“新消法”没规定的?

10月下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简称:新消法)。这是该法颁布20年后的首次修改,将于2014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施行——

本报记者 奉永成

后悔权:网购7日内

无条件退货

只要买卖双方发生了交易,就会存在消费侵权的可能。省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李镜亮告诉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诞生的。然而,时代在变,消费模式也在不停地变化,当初制定消法时,还没有网络购物和电视购物的概念,其他许多问题也没有现在考虑得清楚,这是消法修改的重大背景之一。

记者从省消费者委员会了解到,今年2季度,我省网络和电视购物投诉52起,主要是反映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问题。李镜亮告诉记者,从投诉量来看,这只是网络购物纠纷冰山一角,因为网上购物者以年轻人居多,有时觉得金额不大,加上现行消法并未对网购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大部分消费者选择了自行放弃或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

中南大学铁道学院的刘老师,就热衷网络购物,用她自己的话说,一天不淘宝,心里就发慌。刘老师在不断地网购中,已积累了丰富的购物经验来规避消费风险,但仍然会时常遇到烦心事。上周五,她在网上购买了一双过冬用的鞋子,收货后,她发现,尺码偏小,穿起来夹脚,联系卖家退货时,被卖家一口拒绝了,原因是网站上注明了鞋子的尺码,并附有不退货说明,由于交易额不大,刘老师最终选择了放弃维权的想法。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类似刘老师遇到的这种烦心事,几乎每个网购者都遇到过。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新消法同时规定,消费者定制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

“尽管是迟来的爱,但来了,总比没来好。”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早在五年前就在媒体上公开呼吁修改消法,他认为,新消法的实施,将有利于推动目前的市场消费模式良性发展,面对新兴的消费模式,如网购、电视购物等,进行刚性规定,是对消费者的一种基本保护。他同时建议广大网络购物者,一旦遇到消费侵权问题,一定要大胆地维权,向消协投诉、通过法院起诉等都是可行的维权方法。

赔偿:明确举证义务

和赔偿标准

事实上,抛开网络购物,在传统的消费环节中,出现消费维权,消费者往往也会因为难以举证而放弃,或者证据充分,但是在具体赔偿时,没有明确标准,导致维权成本过高而得不偿失。

“在如今的社会,人不可能不消费,所以人人都是消费者。”李健表示,根据现有的消法,消费者要维权难度很大,他就曾遭遇过维权难的官司。

“委托人购买了一辆小型汽车,一个月内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多次熄火,4S店坚持说是操作不当所造成的,但委托人是有五年驾龄的老司机。”李健告诉记者,起诉到法庭后,因为举证不足而败诉。“现行的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而事实上,有些领域非内部的专业人士根本找不到证据,就算想方设法找到证据,成本也非常高昂,因此,这类维权官司往往都以败诉或撤诉结局。”李健说。

新消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经营者提供的汽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潢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产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李健认为,这将成为破解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本钱高”的“利器”。

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现行法律下,消费者在维权时,除了举证难度大、维权成本高外,赔偿标准,也往往是维权官司的焦点。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新消法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处罚从现行规定的“退一赔一”提高到新消法的“退一赔三”。

新消法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目前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在法庭上争论的焦点。

李镜亮介绍,新消法在赔偿方面,综合了客观、恰当等因素,并考虑到标准太低起不到惩罚作用,过高会带来执行难等问题,因此设定了上限。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对造成消费者死亡的赔偿金的确定要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2012年,全国这一平均数是24500多元,乘以20是49万元,以此为计算基数,如再加两倍惩罚性赔偿就是近150万。这一规定使消费者在重大消费维权时,有了更直接的赔偿参考标准。

隐私权:消费者的信息,

不得泄漏和出售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与经营者发生关系,从而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除最直接的消费权益受损之外,还有些是比较隐蔽的权益侵害,使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受到影响。比如: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留下了自己和家人的联系电话,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发送其商业推广信息,或者将消费者的信息泄漏、出售,使消费者的生活和工作受到干扰。

采访中,记者发现,像这种因信息泄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十分普遍。10月30日下午,记者在长沙市雨花亭凯德广场附近,对10位市民进行随机采访发现,每个被采访的市民,都收到过类似的商业推广信息。

“被动接收商业推广信息,所有市民都遇到过。”李健告诉记者,其中最经常的便是手机短信,而市民手机号码的泄漏,多数是在消费的过程中,留给了经营者,有些是经营者直接发送的推广信息,另一种情况是,经营者将所掌握的消费者信息泄漏或出售给了其他商家。

消费者信息泄漏,这是所有市民都反感,但又不好处理的事情。广东东莞的李学保先生,利用今年“十一”长假来长沙买了一套房子,他回去后的第二天,便收到多家长沙家居装修公司的商业推广信息,有的还直接电话进行推销,而之前他未在长沙有任何消费行为,也没有接到类似的商业推广信息,他打电话谴责楼盘的销售人员,对方以“打太极”的方式将他应付过去,由于没有确定的证据最后只好作罢。

“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这也是新消法与时俱进的地方。” 李镜亮告诉记者,现在消费者的信息大量泄漏,已成了普遍现象,垃圾短信应接不暇,但面对这类侵权案例,消费者往往都选择了被动接受,投诉、维权的比例非常低。

新消法强调,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同时,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漏、丢失。同时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根据新消法,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新消费法有哪些?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昨天通过全国人大表决 新消法明年3·15“首秀” 明确霸王条款为无效

昨天,备受关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

修”尘埃落定,通过了全国人大表决。消法20年大修,“网购”相关条款成了大家最关注的话题。这次,新消法明确了消费者的“后悔权”,消费者网购可以“七

日内无理由退货”,但同时此前关于“退货运费”的争议也有了结果,为了防止消费者滥用“后悔权”,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关于新消法的决定施行日期,建议表决稿将其修改为2014年3月15日,即自明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起施行。

使用“后悔权”

得承担退货运费

【新法】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

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法律中也提到,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和消费者拆

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并不能享受“后悔权”待遇。同时,新消法还明确了退货的运费,得由消费者来出。

【解读】这条规定在审议稿中就备受争议,不少网友和业内人士认为,一些网店同样做出了“7天无理由退货”的承诺,但运费一项则是由消费者和店主协商解决,因为具体情况需要具体解决。

江苏省消协秘书长童天武表示,他们曾提出一个折中的方案,即“免费是原则、承担是例外”。不过,这项建议并未被采纳。他表示,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主要是为了防止恶意退赔的发生。

举证责任倒置

有利于消费者

【新法】在强化经营者义务方面,“举证责任倒置”成为破解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利器”。

【解读】

“举证责任倒置”成为了备受大家赞同的一条。在过去,购买机动车、电视机、计算机等产品,消费者如果发现质量问题,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得自己找

证据。江苏省消协副秘书长李小娟表示,这种复杂的产品,消费者举证存在很大难度,过去在纠纷中,一些消费者常常因为对这些产品的技术问题不够了解,或者不

愿意花高昂的鉴定费用去做质量简单,而在维权中处于不利地位。

遇消费欺诈

可获三倍赔款

【新法】 新消法规定,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处罚从现行规定的“退一赔一”提高到新修改的“退一赔三”。

该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解读】

消费欺诈是所有消费者“深恶痛绝”的一种现象。日前,有南京消费者被一家眼镜店的促销宣传“忽悠”购买了一千多元的高档眼镜。但佩戴一段时间后,却发现眼

睛近视度数增加了。到医院一检查发现,消费者佩戴的眼镜两只镜片度数都有较大误差。消费者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最终商家进行了一倍赔偿。明年

“3·15”之后,如果商家被认定为欺诈,这种赔付将提高到三倍。

李小娟表示,就投诉数据来看,消费欺诈现象还是不少的,新消法中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使商家诚信经营,都能起到一个推进作用。

个人信息

列入保护范围

【新法】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或丢失的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解读】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对记者表

五大反诈利器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它们分别是什么?

一证通查、一键查卡、96110劝阻专线、国家反诈中心APP、12381报警劝阻短信系统。

随着网络诈骗和电信诈骗的方法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和普通居民深受其害。为了帮助更多的人树立防骗意识,增加防止诈骗概率,我国提出了五大反诈利器。

第一:国家反诈中心APP

我国为推广国家反诈中心APP,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自己开设线下推广,还在各大短视频平台和网络平台进行线上推广。国家反诈中心APP能够及时地提醒人员警惕诈骗,成为五大反诈利器中的移动软件。

第二:一键查卡(云闪付APP)

许多骗子会拨打受害者的热线或者发送短信,主要内容是受害者的银行卡出现了问题。此时,接到电话或短信的人群可以使用一键查卡功能,这项功能属于云闪付APP为消费者提供的防骗试点功能。

第三:96110热线

2019年,96110热线第一次出现。随着网络诈骗方法层出不穷,比如杀猪盘。96110热线能够起到很好的劝阻作用,当用户发现96110拨打自己的电话时,一定不要忽略该电话,或许它可以帮助你减少诈骗。

第四:一证通查(全国移动电话卡)

现如今,用户在申请电话卡时,都需要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我国三家运营商为用户办理电话卡服务时,都需要按照身份证中的信息为用户提供专属电话卡。一证通查的功能十分强大,属于工信部为解决居民烦恼提出的便民服务。

第五:12381热线

该热线属于公共服务电话平台,用户不仅可以通过拨打热线电话完成咨询过程,还实行全天接受电话的方法。主要目的是减少居民上当受骗,为居民营造更好的生活环境和网络环境。

  • 评论列表:
  •  只影扶弦
     发布于 2022-06-28 02:58:54  回复该评论
  • 了交易,就会存在消费侵权的可能。省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李镜亮告诉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诞生的。然而,时代在变,消费模式也在不停地变化,当初制定消法时,还没有网络购物和电视购物的概念,其他许多问题也没有现在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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