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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是如何防卫边境的?
我国古代防卫制度源远流长,最早甚至可以追溯到商周之际。《尚书。舜典》中有“眚灾肆赦”的记载,被公认为是我国古代关于正当防卫的最早记载。这里的“眚”是指普通过失:“灾”指灾害,不幸:“肆”有缓或宥的意思:“赦”则是指不为罪或减免之意。这句话的含义是遇不正之侵害,躲避现在之危难,皆可谓之不幸,因不幸而触犯刑罪,亦应当赦免之。这句话反映了朦胧状态的正当防卫,其中也包含了无限防卫的意识。在我国古代的有关法律典籍中,也有无限防卫的规定,据《周礼。秋官。朝士》称:“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义疏原案》解释说:“军中级邑有盗贼来劫,窃其财物及家人者,当时杀之则无罪也。”。春秋战国时期私刑盛行,国家允许通过登记的复仇,如《周礼。秋官。朝士》:“凡报仇者,书于士,杀之无辜(罪),但对报仇的条件进行限制:”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将父母是否犯死罪作为限制复仇的条件。允许经过登记的复仇,也就意味着对防卫权没有加以限制。此外,灾面对盗贼,尤其士群盗进行防卫时,中国古代法律也赋予了防卫人无限防卫的权利。如《周礼。秋官。朝士》规定:”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中国古代将以暴力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视为盗贼,由于盗贼往往是”起于仓促,不杀之反为彼所伤“,因此规定面对横行军乡邑的盗贼,防卫人杀之无罪。这也是赋予防卫人无限防卫的权利。
及至封建社会,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更加详尽、广泛而系统。《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意思是说,没有正当理由未经主人同意,进入室、宅、庐、舍、车、船这些居住的地方,侵犯人身自由的,当时打死是无罪的。而集我国封建法律之大成的《唐律》关于“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的规定,这一规定是在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史上可以说是行使无过当防卫权的显例。此外,唐律特别提出对虽是夜入民宅,但明显无侵犯能力的人不得实行正当防卫,否则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知其迷误,或因醉乱,及老小、疾患并及妇人,不得侵犯。”唐律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具体而完备,其中虽是主张无限防卫,但已有限制防卫权的萌芽思想,它对我国唐代以后的历代立法都产生过重大的影响。
中国古代法律不仅赋予“杀人而义”及对抗“贼盗”的人以无过当防卫权,对于对抗强暴的妇女及其家人,法律亦允许他们行使无过当防卫权。例如:在《左传》中规定:丈夫杀死企图强暴妻子的罪犯无罪,且规定罪犯家属不得复仇。元代宥“夫获妻奸而妻拘捕,杀之无罪”的判例。清代的《清朝名吏判牍》所载的张船山《拒奸杀人之判》更是一份有关妇女拒奸杀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关于无过当防卫权的典型判例。
如何认识边防及边境管理的重要性
边境防卫,边境管理,对于保持边境秩序,维护国家主权,保障人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价值很大。
齐抓共管 努力形成边境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我们要与边防委各成员单位一道,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高度警惕、高度防范,切实抓好边境管理工作。坚持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量化指标,把任务分解到成员单位。通过公安和边防部队加强边境前沿敏感区域的监控,增强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发现并制止突发越境事件,掌握偷渡、走私、越界生产信息,并迅速查处。边境旗市应结合农牧区工作,在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同时,建立健全边境管理信息网络,密切配合边防部队开展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