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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破解执行难纪实(如何破解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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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到三年解决执行难”,最高法和各省法院将采取哪些措施

      《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

      2016年3月13日,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最高法工作时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是人民法院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是人民法院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应有之义,是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极大鞭策和鼓舞。

       基本解决执行难,要坚持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着力强化执行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建设,切实完善执行体制机制,努力实现执行工作各个领域的深刻变革。

      (一)实现执行模式改革 

        全力推进执行信息化进程,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畅通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发现渠道,基本改变“登门临柜”查人找物的传统模式,真正破解查人找物传统执行难题。

        1.实现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覆盖。建成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核心、以地方各级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补充、覆盖全国地域存款及其他金融产品、车辆、证券、股权、房地产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全国四级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所有负责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执行人员均能熟练使用系统,快速查找、控制所承办案件的被执行人及其财产。

        2.强力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3.拓宽被执行财产发现渠道。严格落实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对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被执行人依法进行制裁;探索、推行委托审计调查、委托律师调查、悬赏举报等制度,最大限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

    (二)实现执行体制改革

        4.实行执行权和审判权科学合理分离。

        5.强化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

        6.探索改革基层法院执行机构设置。采取两种模式进行试点:一是中级人民法院打破行政区划设立执行分局、负责执行实施原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二是强化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对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实施案件、执行装备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职能,在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方面进行探索。

     (三)实现执行管理改革 

        7.全面运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

        8.开展执行案款专项清理活动。

        9.推动建立执行救助制度。

      (四)实现财产处置改革 

        10.推行网络司法评估管理。

        11.推广网络司法拍卖。

     (五)完善执行工作机制 

        12.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建立健全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一定年限内继续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跟进措施;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后,执行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启动恢复执行程序;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设置专门数据库集中管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实现退出和恢复执行程序自动衔接。

        13.完善保全和先予执行协调配合机制。在立案阶段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支持、鼓励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做好保全申请与执行查控系统的有序衔接。

        14.建立和完善行为执行机制。

        15.建立执行与破产有序衔接机制。

        16.完善异地执行协作机制。

        17.建立繁简分流办案机制。根据执行案件财产查找、争议解决、拍卖处置等环节的难易程度,结合执行人员的个人专长,建立和完善案件分配、人员组合机制,最大限度发挥执行人员个人优势和人民法院集体优势。

        18.完善执行纠错机制。

      (六)完善执行规范体系 

        19.及时出台单行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出台变更追加执行主体、财产申报和财产调查、财产保全、网络司法拍卖、执行和解、仲裁裁决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参与分配、股权执行等系列单行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

        20.全面梳理司法解释体系。对现行执行司法解释进行系统梳理,消除矛盾冲突,填补规则漏洞,提高司法解释的系统性。

        21.推动强制执行单独立法进程。配合立法机关深入开展强制执行法调研起草工作,形成比较完善的草案稿,提交立法机关审议,推动强制执行法尽快出台。

      (七)完善执行监督体系 

        22.加强法院内部监督。

        23.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24.依法接受检察监督。

        25.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八)完善专项治理机制         

        26.建立反消极执行长效机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警示、督促,经警示后在一定期限内仍消极不作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7.建立特别案件执行长效机制。

        28.建立反规避执行长效机制。提高查处规避执行行为的司法能力。

        29.建立反抗拒执行长效机制。依法加大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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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法院执行难之思考

自1999年武汉惊爆全国首例判决书拍卖案起,全国各地相继有拍卖判决书的情况发生。为此,全国各级法院开展了多次专项整治执行积案的行动,然而“执行白条”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有效治理。笔者认为,一旦法律维护人民正当权益的功能失效,人们对法律产生信任危机,后果将不堪设想。所以,如何解决好法院的执行难是当前迫在眉睫的社会问题。

一、祛除对执行难的误解,理性看待执行难

社会上存在这样一种观念:生效的法律裁决所确定的权利必须实现。如果这种权利不能通过执行得以实现,那就是在打法律白条。[1]其实这是一种对法院执行的歪曲,它实质上是把债权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了法院。事实上,法院执行只是根据生效判决在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为债权人实现权利所提供的一种公力救济,而不是实现所有为执行依据说确认的债权的一剂灵丹妙药。[2]

二、对法院的执行难的原因,本文拟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

(一)司法公信力缺失——公众对法院裁决的认同感不足,导致产生执行难的连锁效应

1.我们知道,司法独立问题一直是我国法治进程的软肋。法院隶属于地方的体制,使法院成为政府的一个办事机构。因此,每当牵涉地方部门利益的重点企业成为法院的执行对象时,总会由政府出面打圆场,弄得法院进退两难,然后多是以一些原因而不了了之。而异地执行对法院执行人员来说更是困难重重:地方保护主义的阻挠,轻则采取不合作或者行政干预,重则有可能酿成煽动地方民众暴力抗法,把法院置于十分难堪的境地。我国法院的财政人事都依附于地方,法院部门经济利益和法官个人物质利益都无法与地方经济利益相分离,这种法院设置地方化的制度缺陷,使法院即使有心也无法在力量上与地方组织的干预相抗衡。[3]

2.这几年我们一直在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然而由于我国执行法律规范的欠缺,根本无法覆盖纷繁复杂的执行活动,导致现实中仍有大量轻程序随意执行现象存在,严重削弱了司法公信力。如此一来,司法的神圣性不免招致老百姓的质疑,法院执行遭到抵制也就是顺理成章的结果了。反观西方不少国家,其对程序公正的重视却有颇多值得称道之处。在著名的辛普森案件中,尽管有诸多现象表明被告有重大作案嫌疑,然而由于警方侦查中多次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控方呈庭证据出现诸多破绽,最终让辛普森无罪开释。[4]可见程序正义在美国深入人心,也正由于如此,程序公正通常确保了即使是败诉一方当事人也会服从对他的不利判决。[5]

(二)协助执行机制欠缺

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是目前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最常见问题,而这些工作都是法院一家机关所无法解决的。有学者坦言,法院天生就不具备军队和政府那样程度的强制力;法律权力的真正不足之处不是它的物质技术差,而是它的组织技术落后,即它不具备政府权力得以向社会生活各个角落延伸的组织技术。[6]由法院唱独角戏,仅仅依靠法院一家有限的人力物力经常达不到执行的效果。

(三)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我国虽已构建了一定规模的社会信用体系,[7]然而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没有强有力的指挥机关,各社会信用系统各自为政,信用信息分散,加之民众还远远没有养成重视个人信用的意识和习惯,[8]导致交易一方难以对交易的风险做出合理的评估,容易轻信熟人关系,等到权益受到侵害,再寻求司法的事后救济,这就给执行难的发生埋下隐患。

三、解决途径

(一)法院机制改革

首先,增进司法独立。在中国,司法权相对于行政权处于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必须建立一套实现司法独立的机制。能否从国务院对一些部门的直属领导机制中受到启发,建立一套由最高院对各层级法院统一管理,在财政与人事上由最高院统一调度与任命的模式,使地方政府无法控制法院。

其次,规范法院执行程序。针对司法实践中执行法律缺位的状况,我们现在急需构建一套切实可行的专项执行立法,以规范各地法院执行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并明确相关责任人制度。同时,还需要建立执行救济体系,赋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二)健全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首先,要落实各监管部门职责,完善财产登记制度,推进房屋、车管、银行等部门的电子数据联网。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立法明确相关部门对债权人与法院的协助义务。只有疏通各部门相互链接的网络,形成覆盖全社会的系统的资源共享的信用记录制度,使个人或者企业的诚信记录向全社会公开,才能实现低诚信者难以再次进入交易网络。

其次,只有加大不讲诚信的成本,挤压其生存空间,把失信行为个体之间的关系转化为其与全社会矛盾,让其感受到不讲诚信会产生的社会后果,才能迫使被执行对象的行为以诚信为首要考虑的要素。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机制

执行难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属于由于被申请执行人逃匿或确实没有赔偿能力,而申请执行人家境困难,面临生存危机。对这样一群社会弱势群体,视其家庭情况对其提供社会救助十分必要。今年两会期间曾多次提到的涉诉特困群体救助机制——即宣威模式,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良方。宣威模式的特点在于它改变了过去法院单打独斗应付执行难的局面,将法院和社保制度对接,救助资金由政府支出和社会捐助构成,民政部门进行管理,法院负责实施救助人员申请的审核与上报。这是一种各部门共同参与的救助机制,既缓解了法院执行难,又解决了最困难群体的生存权问题,值得在更大范围推广。

四、结语

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是一门系统化的社会工程,所以建立一种长效治理机制十分必要。自2001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委托,开始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到2003年8月,已经起草了第四稿。法学界对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也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学者建议稿也陆续出台。希望伴随立法的出台,执行环境也能一天天好转,法院执行难有朝一日不再成为人们“聚焦”的话题

如何破解执行难

您好!在民商领域,人们提及法律是否真正保护了自己时,轻过程看结果,结果最终的落脚点往往就是看法院执行是不是到位了。因此,执行是我国法律能否实现的重要因素,执行程序是人民利益能否最终从一纸判决变为实在利益的关键。

法院判决能否及时有效地执行,不但关乎一个法院公信力,而且也是衡量我国法治状况好坏的有力标杆。可是,现实的执行难的问题让笔者深深的感到了凉意。执行难,早已让我国法院公信力大打折扣,让人民的利益落空。而这中间,有多少“难”,是难在执行人员难作为或不作为上?

一、执行“四难”添一难,执行人员难作为。

何谓执行难呢?难,使人感到困难,是一种主观感受,因此客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不是难。所谓执行难,是指有条件执行,但是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执行不下去,比如受到人情案、关系案的影响,受到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或者强制执行将出现不良的社会后果,执行不下去,这才叫难。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执行难不同于没有执行条件的不能执行,它是指客观上案件有条件执行,但却由于种种原因或理由而没有执行的情况。

1999年,党中央下发中发11号文件,将“执行难”归结成“四难”:一是被执行人难找;二是执行财产难寻;三是协助执行人难求;四是应执行财产难动。这“四难”令多少人貌似受到法律保护后又对法治的力度动摇或丧失信心?

这么多年过去了,这“四难”放在今天仍是非常恰当,而且时常被提及。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形式的变化,似乎这“四难”还不够,似乎还要加上“一难”,即“执行人员难作为”来凑足“五难”,才可以较为完整的概括现如今的“执行难”。值得备注下的是,“第五难”可能很多时候的表述为“不作为”,可能会让很多兢兢业业、尽心尽力的执行人员不满,还请这部分人主动忽略,对你们来说是客观“难作为”。

  • 评论列表:
  •  青迟眉妩
     发布于 2022-07-03 02:19:29  回复该评论
  • .建立执行与破产有序衔接机制。        16.完善异地执行协作机制。        17.建立繁简分流办案机制。根据执行案件财产查找、争议解决、拍卖处置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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