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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改建有什么政策
1、实施主城区危旧房改造的意义? 答:危旧房改造是改善民生、提升城市品质的大事。主城区是重庆综合实力、文明程度、管理水平的集中展示窗口:实施危旧房改造是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改善市民居住条件的重大举措;实施危旧房改造是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市品质的重要抓手;实施危旧房改造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现实需要;实施危旧房改造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2、纳入主城区危旧房改造的实施范围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危旧房改造的对象包括主城区内的危房和旧房两大部分:其中危房是指2007年底前经危房鉴定机构确认,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旧房是指196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以上两类房屋均指具有房屋产权产籍证明的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及其他房屋。 3、本次危旧房改造的改造范围? 答:主城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和北部新区)城区范围内的危旧房片区。 4、危旧房改造片区及其改造量的确定原则? 答:按照“一个主体、三个捎带”(“主体”是指主城区内2007年底前经危房鉴定机构确认的危房和196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旧房;“捎带”是指违章建筑、内环范围的“城中村”和按规划红线需要与“主体”部分一并拆迁的1969年底后建成的房屋)的原则确定危旧房改造片区的总体规模和拆迁红线。严格控制“主体”量与“捎带”量的比例,捎带房屋的数量严格控制在各区拆除危旧房屋数量的5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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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与主体786万平方米危旧房同步完成拆迁和改造。 5、危旧房改造的时序和节奏是怎样确定的? 答:本着“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对于房屋安全隐患突出的地区、主城两江四岸、城市主干道两侧、轻轨沿线和重要节点区域作为2008年的工作重点先期实施改造,大部分拆迁改造任务集中在2009年内,2010年做好危旧房改造的收尾工作。 6、本次危旧房改造的总体要求? 答:本次危旧房改造的总体要求是“减量、增绿、留白、整容”,绿化用地在主城各区危旧房地块中统一平衡,确保危旧房改造后的绿地率指标达到50%。 7、危旧房改造片区中,已被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地块如何实施危旧房改造? 答:已被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地块,按照“谁储备、谁负责”的原则,由储备该地块的机构结合当地区人民政府的改造计划尽快启动拆迁整治。拆迁整治完成后,按规划部门确定的用地红线,通过土地招拍挂程序,实施“净地出让”。 8、危旧房改造片区中,已出让给开发单位的地块如何实施危旧房改造? 答:已出让给开发单位的地块,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责成开发单位限期进行开发整治,逾期尚未启动的项目可按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的相关规定收回现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9、危旧房改造片区中,未拆迁整治储备的危旧房地块如何实施危旧房改造? 答:未拆迁整治储备的危旧房地块原则上采取“净地出让”的方式,由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储备机构储备、拆迁、整治,并享受危旧房改造的有关优惠政策。拆迁整治后的地块,按规划部门确定的用地范围、用途和规模供应土地。若属经营性用地的,按土地招、拍、挂方式供地;若属市政设施用地的,按划拨方式供地。
10、危旧房改造项目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1)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和土地出让金返还。在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方面,危旧房“主体”部分由原来的“拆一免一点五”调整为“拆一免二点五”,“捎带”量不足“主体”量50%的部分实行“拆一免二”。除此之外,在土地出让金方面也有很大优惠。 (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规划许可证执照费,均由原来的减半征收调整为全额减免。 以上规费均按照“谁拆迁、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即征即返方式返还给投资拆迁的单位和机构。 11、本次危旧房拆迁安置有哪些安置方式? 答:本次危旧房拆迁安置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合理要求,引导和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确实不能货币安置的,采取实物安置的方式,安排建设专门的安置房。 12、本次危旧房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方面有哪些突破? 答:本次危旧房改造进一步加大了对被拆迁人的政策优惠力度。本次危旧房改造对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政策充分考虑了其合理的利益要求,在货币和实物补偿安置方面均加大了政策优惠力度。如:对于在规定搬迁期限内选择货币安置的,除按规定享受货币安置补偿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外,还可获得特别奖励费;对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的,现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等值或实物补偿安置,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现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同时,政策对被拆迁人在子女义务教育、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以及就业、培训、医疗等方面也给予了非常人性化的考虑。 13、对市有直管公房的拆迁补偿是如何规定的,承租人和产权人分别如何享受安置补偿政策? 答:对市有直管公房将坚持依法补偿产权人、适当照顾承租人的原则。拆迁直管公有住房时,有条件的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无条件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费按产权人与承租人3:7的比例分配;拆迁非
住宅直管公房时,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对确无条件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费按产权人不低于70%,承租人不高于30%比例分配。 14、对被拆迁企业有哪些政策支持? 答:财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市政府相关部门都要积极给予支持,妥善处理职工安置和债务清偿等相关工作。对涉及公用事业、市政管网设施搬迁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规费。 15、危旧房改造中拆迁安置房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危旧房改造中建设的拆迁安置房规费缴纳参照现有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免缴相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安置房的建设与经济适用住房相比还有几项重大的政策突破。首先是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出让金即征即返;其次,户型面积设
危旧房改造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危旧房”改造国家层面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农村危房改造
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等。各地方政府会有更明确的地方法规知道危房改造。如:北京市的《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等。
2010年1月29日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了特别的要求,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扩展资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补偿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 最低建设
参考资料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
浙江杭州萧山农村新房建设后,旧房应当如何处理?
⑴ 坚持农民自愿、维护农民利益的原则。以解决农民的基本住房需要为目标,把农村危旧房改造作为破解农民建房难的第一抓手。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鼓励农民原拆原建,鼓励使用空闲地建房,鼓励异地跨区域建房,鼓励农民公寓式建房,鼓励有偿级差排基建房。妥善处理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⑵ 坚持规划先行、合理有序建设的原则。农村危旧房改造要符合村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稳定性和经济性。要严格实行分类推进,房屋危险程度级别高和家庭住房困难特别大的农户优先考虑。因地制宜地采取原拆原建、异地转移和修缮加固等多种方式,全面加快农村危房户、地质灾害隐患点农户等安居型建房和住房困难户、旧房户等改善型建房。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强化对农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坚决制止新“两违”的发生。
⑶ 坚持严格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新建住房户必须先拆除旧房,并及时注销旧房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引导农民转变观念,鼓励农民建公寓式住宅,实现节约集约用地,降低农民建房成本。危旧房改造要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和耕地.大力开展宅基地复垦,确保危旧房改造建设用地占补平衡,并有盈余,为新农村建设筹集资金和建设用地指标。
⑷ 坚持科学发展、改造与保护有机结合的原则。危旧房改造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着眼于广大群众的长远利益,切实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加大绿化美化力度,优化生产、生活环境,着力建设生态家园。要注重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保护和发展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保护地方旅游资源,努力实现改造与保护的“双赢”。
二、政策措施
1、加大危旧房改造资金补助力度。对经批准列入本年度危旧房改造计划的危房户和农村低保标准120%以下困难户给予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县农村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县财政按新建户每户平均补助资金6000元和改建、扩建、修缮户每户平均补助资金2000元的标准拨付给各乡镇。各乡镇根据改造户的实际经济状况予以补助,实行统一支配,专款专用,落实到户。危旧房改造户自筹改造资金应不少于政府补助资金。已享受农民下山转移政策、工程拆迁等政策性搬迁农户不再享受补助。
2、鼓励农民异地购(建)房。积极引导农民到城镇购买商品房或到集镇、中心村购(建)房,逐步向县城、集镇、中心村集聚。经批准列入本年度危旧房改造计划的改造户,到城镇购买商品房或到集镇、中心村购(建)房的,在拆除旧房后,符合下山转移政策的农户享受下山转移优惠政策,不能享受下山转移政策的可享受危旧房改造政策,并给予政策倾斜。
3、加快保留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在规划编制中,要认真执行县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坚持科学、民主编制规划。要紧紧抓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机遇,对不切合实际的村庄规划按规定程序进行适当调整。建设部门要认真研究、设计、推广若干个新型农民住宅设计方案,免费提供给农村危旧房改造新建房户。
4、鼓励村两委、农民积极参与旧村改造。列入旧村改造计划的村,享受旧村改造政策,具体补助办法另行规定。
5、加大项目资金整合力度。积极整合“千村示范、万村整治”、“万名农民饮用水”、“万名农民下山转移”、“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移民危房改造”等各项资源,加强惠民工程与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对接,各专项经费向农村危旧房改造项目倾斜。
6、全面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国土、建设部门要简化农村危旧房改造、危旧房拆建和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实行“代理制”、“联合一站式”审批。农村危旧房改造涉及村内零星园地、宅基地使用的要及时做好规划调整,尽快予以报批。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农村住房,经农户自愿申请,国土、建设部门应简化手续,及时办理。依法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收费监督,严格规范管理。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危旧房改造工作,按照规划和改造要求及时做好管线的移接。交通、水利、林业、公安、残联、移办等部门要提出具体意见、措施和办法,对危旧房改造所涉及的基础设施等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中涉及县级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规费,一律给予减免或返还。涉及行政规费以外的费用只收取工本费。所有收费标准一律报县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执行。
7、加强金融扶持。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危旧房改造,对农村危旧房改造中的小额信贷要适当放宽条件,予以政策倾斜和利率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创业小额贷款、林权抵押贷款、信用担保贷款等多种信贷业务,为农村危旧房改造、农民异地转移、自主创业提供支持。同时,积极鼓励企业和其它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
三、组织领导
农村危旧房改造是一项难度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性工程,必须精心组织,统一协调,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1、建立机构。县委、县政府成立以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农办、发改、财政、建设、国土、公安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人员由农办、国土、建设等部门抽调组成,负责各项日常工作。各乡镇和有关村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危旧房改造工程的实施。同时,建立县领导联系改造村制度。各单位要把推进农村危旧房改造作为创业创新的重要举措,作为改善民生、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在工作安排、财力分配、干部配备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要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所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站的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对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全程指导和服务。
2、明确职责。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本乡镇的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县农办负责农村危旧房改造的牵头抓总,协调村庄整治与危旧房改造的配合和各项资料的汇总;县发改局负责项目审批服务,整合行政许可职能,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县国土局负责旧村改造的业务指导、用地指标的落实和牵头考核;县建设局负责危旧房改造的业务指导、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及牵头考核;县财政局负责危旧房改造相关经费的落实;县公安局负责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和户籍管理工作;县扶贫办负责协调农民异地转移与危旧房改造的衔接工作;县林业局负责涉及林地占用的审核报批;县统计局负责农村危旧房改造的投资统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的服务、指导、监督与管理工作。
3、完善机制。县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农村危旧房改造中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农村危旧房改造的具体措施和配套政策。农村危旧房改造项目所在乡镇负责组织落实、监督管理等工作。
4、严格督查。县委、县政府将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列入乡镇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建立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督查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划和实施方案有序进行。县委、县政府将对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追究责任。
2021年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
2021年国家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
1、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2、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关于危旧房改造政策能向居委会(物业)问什么问题?
澄清,居委会不是物业。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的机构,物业公司是经营性企业。
提问,
1,在旧房改造中,居委会(物业公司)扮演什么角色。
2,居委会(物业)是为业主说话维权还是独立于业主的………
3,旧房改造需要得到所有业主签字认可同意才能进行拆除旧房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