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如何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
- 2、如何解决执法文书送达难问题
- 3、民商事合同中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4、如何解决民事诉讼中送达难的问题
- 5、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是什么意思
- 6、如何约定司法送达地址解决送达难问题
如何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是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由此而产生送达的法律的后果。人民法院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送达的是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在整个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送达起诉状就开始计算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送达开庭传票,就意味不准时到庭而带来的风险,送达判决书就开始计算上诉期限和生效日效等等。
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送达难是普遍存在的问题,现就民事诉讼送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一、民事诉讼送达存在的问题
民事诉讼送达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是当事人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原告立案时称被告在家,但送达时,被告已外出务工或者下落不明。
2、原告立案时提供地址不准确,甚至是虚假的,无法送达。
3、由于有些当事人无固定住址,活动范围比较大,又无稳定的时间表,致使送达难度加大。
4、因人民法院有严格上下班制度,而有些当事人早出晚归,在上班时间无法找到其本人,增加送达难度。
5、有些当事人逃避送达,见到人民法院送达人员逃跑,或者欺骗送达人员称其不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将人民法院送达人员拒之门外,避而不见。
另一方面是人民法院的自身问题,主要体现在送达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工作责任心上。有些送达人员机械的为送达而送达,工作方法简单,不给当事人做任何说明,见到当事人只是为完成送达任务,让当事人签名或捺手印,即可交差,不多给当事人做解释工作,不多听当事人对案件焦点的倾诉。总认为案件怎么处理,如何判决是主审法官的事,与自己无关,从而造成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的紧张。有些送达人员不分析案情,对案情中的法律关系理不清,搞不明,仅凭工作经验而盲目解释,为日后的审理调解带来隐患。
二、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的方法。
由于民事送达中存在的问题,有碍于人民法院正常诉讼程序的进行,不利于公正高效的审理案件,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鉴于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解决方法。
1、对应送达的当事人已外出务工或下落不明,督促原告尽快提供确切的地址,对有证据显示能够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按《民诉法》相关规定公告送达。
2、对立案时原告提供地址不准确或是虚假的,无法送达的情形,人民法院应督促当事人提供准确送达地址,当事人拒不提供的,可劝其撤诉,对有证据显示的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
3、对当事人早出晚归的无法送达的情形,送达法官可提请院领导同意,适当调整工作时间,可以在早上或晚间送达。
4、对当事人逃避送达的情形,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到场人员签名,把应送达的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送达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是代表人民法院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的一种司法行为,具有强制性。但人民法院内部人员结构也有一定的层次性,尽管人员结构有一定的层次性,总体要求必须是精通法律知识
,这样就要求每个人必须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只有知晓了法律规定,才可能理出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才能找出矛盾纠纷的焦点,从而对如何答复解释当事人的疑惑,才可能做到有的放矢。
如何解决执法文书送达难问题
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质量技监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执法文书,只有送达当事人签收才生效,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送达,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经常遇到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而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形,如果要采用留置送达的方法,则现场必须有证人签字作证才符合办案程序要求。由于种种原因,执法人员在采用留置送达时,不太可能邀请到当地基层组织、派出所干警或者附近群众给予签字作证。因此,送达难成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案件的 一道难题。要解决这一难题,笔者认为,采用现场公证的方法是一个有效途径。 所谓现场公证,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时,同时邀请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一同前往,一旦发生当事人拒不签收情形,执法人员当即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当事人拒收的事实,并由公证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而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留置于现场,从而完成送达程序的一种送达方法。其核心内容是公证人员现场作证以证明送达程序完成的事实。 实践证明,现场公证具有实用、有效且容易实施的特点。不管当事人以何种手段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只要送达现场有两名公证人员签字作证,执法人员的送达就符合程序要求,这样也就较好地解决了留置送达时因无人作证而使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不能生效的问题,同时较好地解决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证据不足及程序不合法的问题。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者:吴振祥
民商事合同中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商事合同中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因为这种约定是对合同发生争议后,为了尽快地解决争议所采取的方式或者途径,是完全合法的,并不违反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
对于这种约定,法院也是非常欢迎和提倡的。比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金融债权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时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
再比如2017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改成效数据报告暨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中,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推动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约定明确的司法送达地址”合同等方式,探索构建多元送达路径,从易到难、以点带面,成功破解了“送达难”问题。
《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如何解决民事诉讼中送达难的问题
您好,具体可以像如下方式操作。
1.因为当事人的联系地址与法院送达具有紧密联系,故建议法院在立案阶段即应要求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确认详细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明确告知其拒不填写、填写错误或事后变更而不以书面方式告知法院的不利法律后果。
2.对自然人采用直接方式而将文书交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的情况下,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该签收家属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以及交由其签收的原因。
3.在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直接送达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该签收人的身份证号、工作部门、联系方式,最好加盖该法人、组织的公章或收发专用章。
4.在向受送达人的委托代理人送达时,必须严格查明该委托代人是否有签收该送达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的权限,避免向无代收授权或代收授权不明的委托代理人送达文书。
5.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应当明确受送达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的确切联系地址。在寄送之后,还应注意查收送达回证或邮件回执,不能寄出了事,视寄出为送达。
6.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应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不能出现只要送达不能即直接公告的情况,必须是当事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的情况。并且,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报领导审批,从严把握。
7.法院应主动加强与基层组织、相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指派专人予以协调,着力构建系统、畅通的送达渠道。其中,法院应特别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及时将通过“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文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邮政部门反馈,促使邮政部门加强对该方面业务的管理,包括专人专管、尽快送交回执、在回执上注明实际签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加强业务培训等,必要时法院可参与指导。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是什么意思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是指的是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和仲裁机关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的收件地址。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有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和外交途径送达。法律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在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不成的情况下,就会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法院会向当事人填写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则视为当事人已收到法律文书。送达的目的是使收件人了解送达文书的内容,以参与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扩展资料: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提高,案件数量激增,传统的送达方式面临着“送达难、效率低、成本高”的困境,因此导致信访、申诉和再审的情形大幅增加,严重影响了审执工作效率。
为进一步破解“送达难”问题,提升案件审理质效,深圳龙岗法院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牵引,创新搭建“E网送达平台”,有效破解了“送达难、效率低、成本高”这个长期困扰法院审执工作的一大痼疾,真正做到服务人民群众诉讼、服务法官办案、服务司法管理。
2017年8月,龙岗法院立足创新送达机制、革新送达方法,依托龙岗区成熟的网格化管理,拓宽文书送达渠道,在广东率先建立“社区网格化+司法送达”的“网格化送达”新模式,解决“送达难”中的“门难找,人难寻”问题。“
2018年6月,龙岗法院在深圳中院的指导下,着眼于实现全市范围内“网格化送达”全覆盖这一目标,通过邮政司法专递业务的深度开发,构建了以网格化送达、EMS线上送达、电子送达为基石,兼智能云柜送达、外勤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网站公告送达为一体的“E网送达平台”。
据龙岗法院送达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对原告的送达,如电子送达不成功,平台将自动流转至邮寄送达;对被告的送达,若电子送达不成功,平台会将自动搜索、分析、推送最优送达方式、最优送达地址。该送达模式将对被告的首次送达成功率由56%再次提升至81%以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送达
参考资料:中国普法网-深圳龙岗法院有效破解法律文书“送达难”
如何约定司法送达地址解决送达难问题
以下措施供参(来自北京 四 中 院):
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并确认其法律责任,通过规范化、模板化的合同条款约束当事人履行诚信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
1、明确在民商事合同中就送达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所作的约定,属于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当事人依合同约定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
2、建议合同条款明确约定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3、建议合同条款约定了当事人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的通知程序;
4、建议合同条款提示以下法律后果: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5、建议该条款以明确醒目的方式进行了特别提示(条款字体加粗加重)。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被告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6、建议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仲裁同前);
7、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实践中,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满足上述地址送达条件,应当产生上述地址送达的同样法律效果。采用电子通讯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保留相应的备份材料及相关的视频截图;
8、建议约定送达地址确认的当事人包括合同相对方及担保人等,在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时应与各方当事人均签订该条款。